上海市熱處理行業行規行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振興和發展上海市熱處理行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行業的共同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行規行約(以下稱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根據上海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44次會議通過立法的《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依照市場規律和行業內企業的共同要求,建立行業和企業的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凡本協會的會員,以及在上海市從事熱處理生產經營的有關企業都應遵守本規約。
第四條:上海市熱處理協會秘書處負責規約的實施、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二章行業道德
第五條:提倡文明生產、文明經商、優質服務、自覺規范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
第六條:加強企業的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建立和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積極貫徹質量管理和國家標準。
第七條:提倡行業內團結、互相、協作、自律,共同維護市場的有序競爭。對行業中的難點和重大問題采取平等協商、共同探討等方式妥善解決。
第八條: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自律、誠信第一。依法生產與經營,為提高行業形象共同努力。
第三章行業規約
第九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除商業秘密外)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守信和正當競爭的原則,不得攻擊和詆毀其他企業單位,自覺維護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十條:嚴格執行產品標準、質量標準和有關的法律和法規。不生產經營和不參與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和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十一條: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政策和行業共同商定的價格要求,不任意壓低價格,嚴禁以不法行為損害其他生產經營和用戶的利益。對采用降低質量壓低價格進行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應當抵制,對勸阻無效者,可在業內公開點名批評。
第十二條:所生產經營的熱處理設備、材料、氣體等產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許可證產品和安全認證產品的要求,以保證產品質量與安全。
第四章行業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上海市經濟發展規劃,開展行業調查,結合行業實際,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設想,供政府有關部門參考。
第十四條:受政府部門委托,對本行業生產經營企業的改革進行前期初審和可行性論證,向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初審和論證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五條:根據企業提高管理水平要求,組織開展貫徹質量管理和質量標準及環境管理系列國家標準的培訓、咨詢工作,開展熱處理技術工人的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貫徹基本生產條件達標企業的評審組織工作和安全體系認證等培訓、咨詢,審查和發證工作。
第十七條: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的各類標準,并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推廣新工藝新技術。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行業內規范企業的推薦和評審及申報工作。
第十九條:做好行業統計工作,特別是能耗及政府需知的情況。
第二十條:向會員單位提供信息(包括網絡)服務,定期出版《上海市熱處理協會通訊》。組織行業的國內外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協會將熱誠為會員單位服務,做好企業的國內外交流活動,促進行業的發展。
第五章規約管理
第二十二條:為促進規約的落實,對會員執行規約的情況,列入每年的檔案記錄,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法定代表人進行表彰。記錄并供上級單位在評選先進企業單位時參閱。
第二十三條:對有違反規約行為的會員單位,由協會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提出協調和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規約的行為,主要采取批評教育,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形式,達到統一認識為目的,對堅持錯誤,繼續違反規約的會員單位,將采取內部通報,行業批評,以及建議政府部門給予警告、吊銷生產經營執照,直至法律起訴,以維護規約的嚴肅性。
第二十五條:會員單位不服從處理的,可以提出建議復議申請,由協會另行組織人員調查,然后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約2004年12月22日經上海市熱處理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約的解釋權屬上海市熱處理協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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